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主要围绕医保目录的调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形成路径给出了明确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允许药品续约期医院议价,意味着医院也将成为医保支付标准形成的助推器。
《办法》规定:“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办法》还明确:“所有谈判药品原则上只续约1次,续约期2年。续约期内允许医疗机构对谈判药品进行议价,续约期满后纳入《药品目录》的,医保部门按照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不过,医院议价并不是之前的“二次议价”,而是在医保支付价的前提下进行药价谈判。一般来说,越是大型医院,药品用量越大,议价能力也越强,获得的药价差也就越大。
医院在续约期内与药企谈判获得的药价差,可以作为下一次谈判的重要依据,推动药价进一步下跌。通过允许医院获取一部分药品利益推动药价持续性下降,是一种通过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有效手段。
总之,医保支付标准的原则已经确立,随着细则在之后的推出,医保药品目录和支付价格的动态调整将持续推动药品市场逐步洗牌,最终改变整个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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